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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2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规范和完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 号)、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总支书记、系主任共同管理,分工负责,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党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第二条 系党总支、行政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

党总支对本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起到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总支书记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工会、妇委会工作等负总责。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的教学、专业建设、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领导班子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决议和决定,研究和决定本系重要工作以及交流思想、沟通信息的会议,是本系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形式。凡本系的重要事项,必须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本系工作的意见即为正式决议。

第四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文件、会议精神的方案和措施。

第六条 研究决定本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的具体措施;研究本系的专业建设方向和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研究决定本系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案、重要事项:(1)本本系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和重要事项的请示;(2)本系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研室和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3)本系年度经费预算;(4)本系职工的年终考核及师生员工的奖励推荐意见和处分意见,以及向学校推荐的专家、优秀人才的推荐人选;(5)本系教职工的职称评聘推荐意见。

第九条 研究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和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讨论确定本系日常工作中需要共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亦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召集并主持,成员由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 、系副主任、系秘书等人员组成,并可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

第十三条 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其他成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 应事先向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提出,经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审定。对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应在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酝酿,认真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五章 议事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研究议题时,应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汇报说明,有关人员补充说明或备询。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会后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反映。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要严格按照预定安排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讨论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召开党政联席会时应做会议记录,并由秘书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决定等。与会人员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结束后,会议主持人要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题的讨论结果或送阅会议纪要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必要时须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会议纪要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全系师生员工,发挥好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分管人员应亲自负责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执行,在会议规定时间内按会议要求办理,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系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应对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进行及时评估,出现失误时,总支书记、系主任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 分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二十七条 系党政联席会实行有关与会人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的决定,以及不宜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决议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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