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7-1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被录取新生当年应征入伍的,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相关规定,由学校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学校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应当回家治疗。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新生入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按要求缴纳学费等费用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后享有在校生权利。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中学原始档案(专升本学生含专科档案)、体检表、奖励或处分材料、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单、学士学位证明、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四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十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6 年;三年制专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5 年;二年制专接本专业修业期限为2~4 年。

第十三条  课程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以课时数为主要计算依据。课程学分数均应为整数或半整数。

(一)理论课程(含课内实践)、理实一体课程每16学时计算1学分。

(二)集中实践课(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每周计1学分;半周及以上不满一周计0.5学分,半周以下不计学分。军事技能训练2周计1学分。

(三)独立设置的实验、大学英语、体育课程32学时计1学分。

(四)毕业设计(论文等)每周计1学分。

(五)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只进行考核,不计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学年获得学分情况是学生升级、毕业、留级、退学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实施素质拓展学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具体按《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课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限定选修课按考查课记分;任选课采用两级制记分。

第十八条 为了有效的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定,对学生的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进行评价(见表1)。

百分制课程:60分折合1.0绩点,成绩每增加1分折合增加0.1绩点,不及格绩点为0。

五级制课程:优秀折合4.5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不及格绩点为0。

二级制记分课程:合格折合3.0绩点,不合格绩点为0。

表1 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表

百分制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对应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成绩

合格

不合格

对应绩点

3.0

0

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乘以课程绩点,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

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免听、免修的依据及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一般包括:平时考勤、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表现、平时测验等几方面的内容。总评成绩及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及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按《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专科专业所开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两类。必修课程原则上以自然班为单位组织教学,选修课程在学生选课后按选课学生形成的教学班组织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对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修课程。选修课学分不能代替必修课学分。任选课学分不能代替限选课学分。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之和一般不超过35学分。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听课与考核,否则按旷课、旷考处理。学生如擅自改变选修课程或擅自退选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要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单独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的实验课,也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同意,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按照《河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思政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课程除外)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或有能力通过自学掌握者,可以申请免听,具体按《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免听、免修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不及格,必须参加重修,且每门课程只有1次重修机会。重修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合格后按“60分”计算学分绩点,不合格者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合格后按“60分”计算学分绩点,不合格者结业或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在考前持校医疗保健中心诊断证明或特殊原因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教务处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

缓考课程必须参加重修,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并计算学分绩点,不合格者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合格后按“60分”计算学分绩点,不合格者结业或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超过三分之一的作业、实验报告未完成,或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五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给予1次重修机会。

毕业前补考旷考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成绩无效,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给予1次重修机会。

毕业前补考作弊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成绩无效,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根据旷课时数与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考  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所有活动均应当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请假未准缺勤或准假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处理。

学生旷课未离开学校的,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离开学校(或校外实践教学场所)的按每天6学时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第三十三条 课堂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各系汇总统计后,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其他活动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各系月初将上月考勤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请事假应当有相关证明。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由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在返校后两日内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处理。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七章 升级、学业警示与留级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考试结束,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未取得的学分一学期内达8学分或累计达16学分者,予以“学业警示” 。

“学业警示”不是处分,是对学习状态的一种警示。“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系主任签发,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未取得的学分一学年内达18学分或累计达22学分及以上者予以留级。留级以学年为期限,留级前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对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经学校批准后可做如下处理:

(一)可在本系内选择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如本系内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在学校内选择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内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做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内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须参加重修。

第四十条 对应当留级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自接到留级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留级学生在已修的课程中,已取得学分的,可按《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免听、免修规定》申请免修。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应在被录取专业学习,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可申请转专业,具体按照《河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备案,办理时间一般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具体按照《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后,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提供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中途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九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复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前一周内或复学学期开学初向其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相应年级该专业停招,可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执行。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学。

(二)参军退役后两年内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原专业停招的,可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三)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康复诊断证明(必要时由学校指定医院开具康复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休学期间,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章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退学警示制度。学期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低于10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警示。

退学警示不是处分,是对学习状态的一种警示。退学警示由各系审核提出,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二)累计2个学期德育考评不及格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留级)未能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休学时间累计满两年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离校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学校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五十三条 按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作退学处理的,可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退学试读一学期,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者,恢复学籍,否则,作退学处理。

(一)试读学生必须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班级学习。如下一年级该专业停招,可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二)在试读期间如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试读资格,作退学处理。

(三)试读学生没有正式学籍,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决定书由退学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决定书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视同送达;学生不在校的,应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本人,视同送达;无法取得联系的,公告送达。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生如果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按《河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凡申请提前毕业的本科学生,应提前修读相应课程并在毕业学期初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一)修完基本学制(本科学生4年、专科学生3或2年、专接本学生2年),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者;

(三)毕业前未解除留校察看者。

第五十八条 对于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选择延长修业年限,也可选择结业。

学生可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参加换证考试,修完规定的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者或换证考试仍不及格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因留校察看未解除做结业处理的,察看期满,确有改正错误和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换发的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从2016级学生开始施行,原《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在2015级学生毕业时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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